摘要: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E)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82家,存续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36468只,基金规模9.74万亿元.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以IPO和上市公司并购为目标退出方式,契约制容易产生股权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可能影响被投企业的上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较少采用契约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在二级市场上操作,较多采用契约制.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企业所得税,可能出现双重税负问题,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多法律约束,限制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也较少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是最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它权属较为清晰,治理机制灵活,且为所得税透明实体,可以满足多方面的需要.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出资份额通常较小,投资者通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遍存在(控制)权力与出资份额不匹配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