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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不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政策性规定,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客观存在。怎么看?先从正面来理解和看待。浏览各地规定,罗列出来的不予处罚的清单事项,在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大都有“责令改正”的条款,也就是说,出台规定是“事出有因”,不予处罚也“师出有名”;至于说清单制的罗列及其规定,可“技巧性”地理解为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操作规范,没有为自身增加权力,更没有减损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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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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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之异见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机关内部 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 师出有名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操作规范 人的权利
年,卷(期) 202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6-7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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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小伟 212 31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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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机关内部
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
师出有名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操作规范
人的权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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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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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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