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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文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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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已经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职人员 前款 立案调查 离职 履职 违法行为 退休 本人财物
年,卷(期) 202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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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职人员
前款
立案调查
离职
履职
违法行为
退休
本人财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纪检监察
半月刊
2096-0948
10-1269/D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2-955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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