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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结两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今年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二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公告》的发布,引起了各行业主体尤其是民营炼油企业的高度关注.若《公告》严格落实,将对未来较长时期内国内炼化行业的优化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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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风险准备金,民企准备好否?
来源期刊 中国石油石化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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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22) 所属期刊栏目 观察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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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石化
半月刊
1671-7708
11-4853/Z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9层
2-660
199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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