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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的款项的增加,存在着几点疑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三条,将基因编辑、克隆出人类胚胎及动物胚胎的植入行为进行人罪,并将其设置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之中。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稿,其中第二十三条关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的内容修改为: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修正案内容可以看出,其认定对基因编辑的胚胎与克隆的胚胎进行植入行为是非法行医罪的一种,该罪的前置性要件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植入的对象为人体或动物体内。此条款将人体与动物身体并列于法条之中,并且对胚胎的属性究竟为人类胚胎还是动物胚胎并未进行详细划分,存在立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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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之五 非法行医:浅析两种植入行为入罪
来源期刊 人民法治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 人类胚胎 基因编辑 动物胚胎 胚胎植入
年,卷(期) rmfz_202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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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艺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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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法修正案
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
人类胚胎
基因编辑
动物胚胎
胚胎植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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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
半月刊
2095-879X
10-1277/D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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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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