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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1989年,原湖北省通山县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雇请张成良,将其安排至该机构下属的燕厦管理站,从事矿产管理费、准运证收费等工作,计酬方式为按劳取酬。1998年6月3曰,张成良向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缴纳就业金3000元。2000年,张成良离开了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外出务工,并于2000年2月23日办理了就业金3000元的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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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时效制度的认定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张成良 管理费 湖北省通山县 外出务工 按劳取酬 时效制度 案情回顾 管理站
年,卷(期) 2020,(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75
页数 2页 分类号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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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勇 5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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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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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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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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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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