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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爱呵护失独老人,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老年人的(亲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监护人时),老年人(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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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法典》保障老年人权益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政部门 被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 监护制度 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 监护职责
年,卷(期) 2020,(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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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民法典》
民政部门
被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
监护制度
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
监护职责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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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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