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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根据最近有关商业秘密侵犯案件的统计,有相当部分的案件都属于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应如何看待此类案件?答:员工、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用人单位保密要求,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为了提升自己生产经营优势而擅自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以及为了自身生产经营及竞争目的,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此情形下的员工、前员工也属于“经营者”,构成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尚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就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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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应如何查处?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 自身生产经营 离职员工 不正当手段 用人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年,卷(期) 2020,(1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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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
自身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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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
用人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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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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