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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广告有其技术规范,依据技术规范决定了相关主体的角色,比如DSP、SSP、AD Exchange、CPD。如果作为规范互联网广告的法规过多依据互联网技术协议与规范来判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造成监管方在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法律责任追溯中,进入一个科技范畴而非法律范畴,而这个科技范畴往往不是监管方所熟知的,极大可能造成法律责任的追究由科技规范的制定者所决定。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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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压实一头一尾的主体责任,化被动为主动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互联网广告 法律范畴 主体责任 监管方 法律责任 相关主体 技术规范 判定主体
年,卷(期) 2020,(2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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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陈晓哲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广告科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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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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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
法律范畴
主体责任
监管方
法律责任
相关主体
技术规范
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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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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