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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 儿子放暑假后,我曾带儿子到丈夫所在公司小住.为解决吃饭问题,经丈夫要求,公司同意我们暂时在职工食堂用餐,但每人每餐必须缴纳20元餐费(高于成本),比职工多出10元(成本价).一天中午,因食堂地面被公司职工用洗洁精洗过后没有清理,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我儿子一不留神跌倒受伤.我们提出索要赔偿,却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食堂供餐只是面向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从事营业性经营,而我儿子只是前来“蹭饭”的“外人”,故该公司对我儿子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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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置
颅脑外伤患儿家属的生活变化单位与家属心理状态关系的研究
颅脑外伤
小儿
家属
生活变化单位
心理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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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家属在单位食堂“蹭饭”,受到伤害能否索赔
来源期刊 农村百事通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0,(19) 所属期刊栏目 法系百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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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村百事通
半月刊
1006-9119
36-1070/S
32开
江西省南昌市蓼洲街2号附1号
44-31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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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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