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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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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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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九部门: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子女继承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 《继承法》 被继承人 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保密局 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
年,卷(期) 2020,(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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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屋所有权
《继承法》
被继承人
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保密局
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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