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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中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制度就是以交付为要件,但对于可登记的特殊动产,又设立了登记对抗制度.本文就是在登记对抗制度,特殊动产存在抵押的情形下,讨论转让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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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殊动产处于抵押状态下转让的效力问题浅析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0,(21)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分析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6-187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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