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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婚内隐私权与配偶权冲突的原因 正如古老法谚所言,无救济则无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1不能得到救济的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空文.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一方配偶主张对方违反了忠实义务,则需要此方配偶对此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基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此种举证势必十分艰难,甚至极有可能因侵犯对方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不被法庭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此条,如果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那么这项证据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无疑为这种类型的举证活动大大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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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婚内隐私权与配偶权的冲突及协调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0,(24)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7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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