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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研究"四大检察"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列席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该规定制定时,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在"两反"侦查上,诉讼监督的重点也是刑事案件.该规定的前三点根本上针对的就是刑事案件的监督.虽然第四点是一个兜底规定,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处于摆设.同级人民法院在实际的工作中,基本也只会对前三个事项邀请检察机关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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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改后检委会、审委会工作机制探讨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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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16)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0
页数 2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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