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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64条的规范主体是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的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道交法》第64条的规定提示了,学龄前儿童、不具识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智力障碍者不具备侵权行为能力,不能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管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而非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其主体范围亦大于监护人责任的主体.最后,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管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中过失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成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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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学龄前儿童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范解析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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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24)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7-88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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