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践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无论是信访工作,还是办案工作,都存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客观上先天不足.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例,先天不足主要是证据上的.不管是信访案件,还是申诉案件,如果说原在案证据非常充分的,未必进入申诉阶段.而依规定导入申诉环节的案件,或多或少存有一定瑕疵,当事人对法律事实认定、司法机关处理结论的认识存有争议.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决定的证据或线索,认为法院认定的判定可能有错误,我们就需要做刑事申诉案件受理.但这些新的证据往往不是正宗的全新的证据,而是一些证据线索,甚至可能是当事人的臆测,有时查无可查,或者做了很多无用功.二是原案的证据调取查证难.很多申诉案件距离案发已很久,很多证据都没法再调取核查.还有就是办理申诉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强有力的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毕竟不同于其他刑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还不是很通畅,可能仍需要通过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去商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调查得来的证据效力如何,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我们直接调查取证,找原案的证人、被告人,对方不愿意配合,也没有强制性的手段.三是主观动力不足.基层只办理一审的刑事申诉案件,基层检察官的主观动力不足,尤其是对于是原案就是自己单位的检察官办理的,再去翻案,明显的动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