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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合同法》第294条仅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应当补票的情形以及旅客不补票,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但随 着时代发展,该条文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在实名制车票以及电子客票的逐步全面实行下,“霸座”、“买短乘长”等行 为扰乱乘车的公共秩序,影响乘车的公共安全。同时,不合理的补票规定也侵害着旅客的权益。为此,《民法典》第815条在原 《合同法》第294条基础上进行三处修改,对旅客持有效客票承运义务进行细化规定,以求更好的维护运输过程中的公共秩序与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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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结合火车票的性质论《民法典》第815条的修改
来源期刊 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电子客票 实名制车票 补票 《民法典》第815条
年,卷(期) scdcxxzhb_202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0321-03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C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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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佳娴 四川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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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子客票
实名制车票
补票
《民法典》第815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
月刊
22-1300/C
长春市自由大路6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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