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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易出现混淆,罪名的适用不同直接影响到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析,以明确二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差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对于该罪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从立法的篇章体系上看,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虽然从立法体系上来看二者并无过多交集,但是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上却常常存在易混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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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辨析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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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30)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政府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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