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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档案管理者应当知道:《刑法》第253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有:提供信息用于他人犯罪;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一般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随着诉讼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者已成高危人群,而有的法院规定档案正卷可以完全公开,显然对诉讼档案的特点和利用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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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探讨信息化条件下诉讼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工作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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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30) 所属期刊栏目 检法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50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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