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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各地不乏有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离婚冷静期的试点探索,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期限长短、适用条件、配套措施等方面规定存在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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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完善与配套措施探索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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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32) 所属期刊栏目 聚焦民法典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9-1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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