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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刑法教义学是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这一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否定说建立在这一前提上:作为刑法教义学基本逻辑起点的刑法规范是合理正当的刑法规范。然而,该前提因不符合立法事实,从而导致否定说不具有合理性。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的规范意义的发现方法,对刑法立法进行的批判主要表现在模糊性刑法规范、滞后性刑法规范和“漏洞”型刑法规范的意义发现过程中,即根据社会生活事实对三者的通常规范意义进行扬弃,从而实现其规范意义的明确化、发展性和填补。但是,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也是有场域限制的,即刑法教义学的司法面向性和实践导向性决定了刑法教义学批判不能否定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定,同时,刑法规范语言的文义边界框定了面向司法的刑法教义学批判的基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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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
来源期刊 南大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 规范意义发现 刑法教义学批判 场域限制
年,卷(期) 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63
页数 15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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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亚可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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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法教义学
规范意义发现
刑法教义学批判
场域限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南大法学
双月刊
2096-8434
32-1189/D
16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法学院
28-505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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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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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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