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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当前社会管理中一个较常使用的罪名,但因为刑法上于这一罪名的规定并不详尽,因此在理论上对于这一罪名的研究存在诸多的争议。笔者试图针对这一争议来进行讨论与分析。对于这一罪名笔者认为应当要求罪名必须结合“组织聚众故意”“斗殴故意”两个因素才能成立,即应当理解为复行为犯。对于仅聚众或仅斗殴的,不应当以如此之重的罪名来进行规范,当然对于多个人的,可以用共同正犯复行为犯理论来进行理解。而对于3人以下,甚至仅有一人的情况,应当肯定其有斗殴上的故意,但并不应当认定其具有“组织聚众的故意”因此对于这一方,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来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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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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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3)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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