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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背景 曹某于2018年11月23日进入上海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技术主管一职,每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同时,该合同中还约定"曹某的工作地点为本市地域内.因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搬离现在的工作场所,只要在本市地域内,曹某应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2020年4月10日,公司由原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X路Y号搬迁至该市嘉定区安亭镇Z号经营,曹某因上下班时间变长、交通成本增加等原因未随公司搬迁.公司遂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曹某的行为属自行离职,公司不应当支付任何补偿.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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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来源期刊 中国卫生人才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2) 所属期刊栏目 劳动人事争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4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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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人才
月刊
1008-7370
11-4063/D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14号
2-658
199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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