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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 13号)出台,调整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基本统一全国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除西藏和四川之外,其余地区的个人缴费基数都以全口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低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但是,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尚未全国统一,不同地区还在执行不同规定.一直以来,对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关注较多集中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忽略了实际操作中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这不利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地区之间及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差异,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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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全国统一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专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4304.202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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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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