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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P2P平台"先行归集资金后借款的运作模式,使其更容易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红线.从"正常经营"到"集资诈骗"的转换,可能存在诸多"介入因素"将平台的运营割裂成不同阶段.对于"数额犯"来说,"数额"的认定关系着行为人的入罪与出罪.在平台运营由"介入因素"分为不同阶段的情形下,"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不能解决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一般行为"应否负责的问题.而以"事态的控制"作为集资诈骗"行为"的修正与补充、以"整体性思维"的推定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能够解决"伪P2P平台"背景下集资诈骗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伪P2P平台"集资诈骗行为人数额的认定应避免"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僵化适用,以"整体性思维"判定行为人的"入罪"数额,扣除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作为"出罪口".在多阶段的行为人非法集资犯罪中,则应以"非法占有"的事实为准厘清行为人之间的责任,避免对平台吸收资金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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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伪P2P平台"背景下行为人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以"事态的控制"与"整体性思维"为理论路径
来源期刊 政法学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伪P2P平台 犯罪数额 介入因素 事态的控制 整体性思维
年,卷(期) 2021,(6) 所属期刊栏目 新型犯罪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1
页数 7页 分类号 DF62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3745.2021.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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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伪P2P平台
犯罪数额
介入因素
事态的控制
整体性思维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政法学刊
双月刊
1009-3745
44-1007/D
大16开
广州市滨江东路500号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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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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