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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第三人受损.为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专门作出规定,对第三人予以保护.本文以该条前段部分为实证法基础,从限制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角度,重新检讨该情形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第三人保护其实等同于如何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对第三人的保护越强,则对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越多;反之亦如此.对于任意解除权的限制,理论上一般有三种解决模式:"同意模式""通知模式"以及"自由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之间作抉择,其关键在于利他保险的对价关系.利他保险中一般存在两种对价关系:无偿的赠与关系和有偿的劳动关系,现行保险法是以无偿的赠与型利他保险为原型,所以在一般规则上,应当采用"自由模式",即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经过受到第三人的限制.而作为例外,在"职工型利他保险"之中则应当采取"通知模式",即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负有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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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险合同任意解除中的第三人保护检视
来源期刊 保险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利他保险 任意解除权 第三人保护 对价关系
年,卷(期) 202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5-127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2.284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3497/j.cnki.is.202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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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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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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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保护
对价关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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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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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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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保险研究
月刊
1004-3306
11-1632/F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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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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