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第17899060号、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所作出的无效裁定合法有效.同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鲍师傅"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易尚公司停止侵权并向鲍才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其他合理开支,同时要求易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