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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其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属于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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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离职后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裁判精选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4304.202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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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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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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