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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暂不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理由如下: 于法无据.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虽然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能,但监督的方式仅限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询问、质询,没有提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定中,也未涉及关于监察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内容.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应对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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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暂不应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来源期刊 法治与社会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6) 所属期刊栏目 争鸣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3141.2021.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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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月刊
1009-3141
61-1354/G4
16开
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52-191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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