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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不应游离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之外. 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七大类监督方式中,除第二大类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外,另外六大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监督对象均为"一府两院".由于监督法于2007年1月起施行,而各级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初才全面成立,因而监督法没有关于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监督的规定.2018年3月颁布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这些监督方式中没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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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应游离于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之外
来源期刊 法治与社会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6) 所属期刊栏目 争鸣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3141.2021.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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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月刊
1009-3141
61-1354/G4
16开
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52-191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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