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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12月21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第一次对《无线电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发布了《无线电规则(1959)》.新版规则增加了单工操作、双工操作、半双工操作、特征频率、参照频率、电功率、港埠管制业务、安全业务、太空业务、对流层散射、电离层散射等术语和概念解释;将发射种类中的辅助特征调整为:双边带(无)、减载波单边带(A)、全载波单边带(H)、抑制载波单边带(L)、双独立边带(B)、残留边带(C)、脉冲幅度调制(D)、脉冲编码调制(E)、脉冲宽度调制(F)、脉冲相位调制(G)共10种;将国际频率分配总表上限扩展至40 GHz;规定14-19.95 kHz频段用于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19.95-20.05 kHz用于标准频率业务;20.05-70 kHz用于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70-160 kHz用于固定业务、无线电助航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143 kHz为90-160 kHz频段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国际呼叫频率;当500 kHz正在用于遇险通信时,船舶电台可使用512 kHz作为补充呼叫频率;保持4000-23000 kHz间水上移动业务频段规划不变,为无线电报、双边带无线电话、单边带无线电话、宽频电报、传真、特别传输系统等水上移动通信业务规划国际呼叫频率和工作频率;156.80 MHz为水上移动无线电话业务国际安全与呼叫频率;各国通信管理机构应将156.025-157.425 MHz、160.625-160.975MHz和161.475-162.025 MHz各频段频率优先指配给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海岸电台无线电报平均发射功率在4 MHz和6 MHz频段不得大于5 kW,在8 MHz频段不得大于10 kW,在12 MHz、16 MHz和22 MHz各频段不得大于15 kW;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优先级按从高到低顺序改分为:遇险呼叫与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无线电测向通信、安全动态通信、船舶动态及气象观测通信、政务电报、请求优先的政务通信、一般业务通信、其他通信,共10个级别;各缔约国气象机构同意共同拟定播发程序,并利用位置最优的电台为相应区域服务;确定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内部规则及国际频率总登记表内频率的通知、审查和记录规程.该规则于1961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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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无线电规则》 及其航海保障相关条款百年沿革(下)
来源期刊 中国海事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5) 所属期刊栏目 海事博览|Maritime Browse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76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6831/j.cnki.issn1673-2278.2021.05.022
五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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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
月刊
1673-2278
11-5352/U
大16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4号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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