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招投标的基本特点
首先,法制性特点.法制性作为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属性,是我国各领域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其一,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依法展开.其二,招投标工作要以合同制为基础进行,招标方与投标方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应纳入合同当中,且合同条款内容要受到有关法律保护与约束.其次,原则性特点.原则性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灵魂,在招投标具体过程中要满足诚实信用、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等基础原则.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投标过程当中,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均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践行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为依托行使自身享有的各项权利,切忌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对方以及第三方公共利益.第二,公正原则.招投标过程当中,招标方在面对投标方时应秉承公正平等对待的态度,切忌产生倾向性行为.同时,招标方、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招标代理方均应秉公办事,贯彻不偏不坦的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不可以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而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管理,对招投标过程展开严格监督与审查.第三,公开原则.招投标过程必须确保高透明度,且在具体招标中,应确保招标信息公开、具体招标流程公开与中标结果公开.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是招标采购有序展开的基础条件,而在招标过程当中满足高透明度原则则是确保招投标公正与公平的必要前提.第四,公平原则.针对各个潜在的招标主体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践行相同的义务,且通过一致的资格审查条件以及评标指标与方法展开对比、评审.在此过程中,要满足地域平等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