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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人社部于2011年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经办进行了规范统一,并对支付后的追偿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暂行办法》将支付后的追偿职能归为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不具备执法权,缺乏实际有效的追偿手段,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先行支付的同时需要兼顾基金的追偿,不利于调动经办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际办理中,如若为工伤职工办理的先行支付,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却可能因为追偿困难导致基金流失;如若不办理,则可能导致行政诉讼,影响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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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来源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学科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年,卷(期) 2021,(8) 所属期刊栏目 调研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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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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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四川劳动保障
月刊
1006-0480
51-1655/D
大16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
198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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