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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写入民法典,是否应该设立"结婚冷静期"的话题也随即被提了出来. 近日,这个话题再度引爆网络.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可以先在地方试点,在申请结婚登记和登记生效之间,设立一个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即"结婚冷静期"),异议期内婚姻效力待定,以确保登记双方的婚前知情权. "不能糊里糊涂地走进婚姻",这样的用意十分可贵.然而,异议期与婚姻撤销权等现有制度在功能上是否存在重叠?实践中如何衔接与配合?对这些问题需要统筹考量,深思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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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结婚冷静期"应当慎行
来源期刊 法治与社会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4) 所属期刊栏目 评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3141.2021.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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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治与社会
月刊
1009-3141
61-1354/G4
16开
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52-191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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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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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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