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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登记管理对象,这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关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贯精神和要求形成反差,引发了关注.研究此问题有助于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悖论",而弄清此问题,需要从政策、理论、实践等方面进行界定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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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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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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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来源期刊 农村经营管理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12)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视野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20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2-0830.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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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村经营管理
月刊
1672-0830
11-4900/F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6号楼4层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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