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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海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资支付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旦确定之后,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执行,其推移虽然事出有因,但终究改变了合同约定.而该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公司未经你们许可,更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对你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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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加班工资能否按季度结算
来源期刊 新农村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9)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顾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8409.2021.0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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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
月刊
1008-2182
33-1064/S
16开
杭州市凯旋路258号
32-115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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