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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多重身份,其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属于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那么,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出具欠条并署名时,其是否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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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名的法律后果
来源期刊 法律与生活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12) 所属期刊栏目 读案学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2-717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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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半月刊
1002-7173
11-1336/D
大6开
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法律出版社综合业务楼
2-880
198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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