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利用公共资金来满足政府的消费和投资需求,这也从政治上决定了政府采购往往天然地偏好本地或本国企业,因为它们是公共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从经济角度看,这种本地偏好又必然会抑制竞争并导致一定的效率损失.因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在政治和经济考量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从国际规则来看,在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初期,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例外而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即各国有权在政府采购中歧视外国商品.但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各国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呼声越来越大,并在1979年达成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GPA).经过多次更新和扩展,WTO于2014年生效最新版的《政府采购协议》.但和其他多边协议不同的是,GPA是一个诸边协议,即仅对签署该协议的WTO成员有效,且不是每个WTO成员必须参加.目前共有48个WTO成员参加了该协议,有12个成员正在谈判加入该协议.GPA通过将国民待遇原则重新适用于政府采购,以及建立一系列确保公开、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则,使得参加方之间的相当部分政府采购彼此开放,并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置于一个基本的国际规则框架之下,对提高各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性、竞争性和公平性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