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居人成被告
2007年的春节后,家住辽西某市的佟绵林因与妻子李女士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或受不幸婚姻影响,佟绵林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考虑再婚.直到2009年秋,经朋友介绍,佟绵林与个体经营者曹艳欣相识,二人性格与爱好都很相似,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2010年春,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因此前曹艳欣也有一段不幸福的婚姻,相同的经历让他们都非常珍惜这次相见恨晚的相识,同居的日子过得很幸福.感情好自然不计较银钱之事,尽管佟绵林作为合同工当时的月收入不足1500元,连自己的生活花销都不够,而善于经营的曹艳欣开的一家小饭店生意红火,月收入都在六七万元.佟绵林离婚时,还欠下外债近20万元(协议离婚时约定由佟绵林负责偿还).真诚的曹艳欣用经营饭店的收入帮助佟绵林还清欠债,并且佟的整个生活花销也几乎都是由曹艳欣负责.佟绵林早年在市郊承包了一个荒山上的果园,二人同居后共同经营,建造彩板房、安装变压器,以及购买化肥、种子等费用投入近20万元,大都也是曹艳欣出资.有时手头钱不够,曹艳欣还向自己的亲友借钱.佟绵林同样也以诚心相待.2013年秋,佟绵林承包的果园被征用,获得补偿款260万元,二人立即购买了三居室楼房,更换了轿车,还购买了车库,大部分钱都是佟绵林出的.佟绵林将余款投资于基金、股票和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