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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刑法399条第4款是注意性还是拟制性规定历来存在争议,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实务中对涉及该条款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上也不统一。这一问题涉及受贿犯罪与所有渎职犯罪的罪数关系。当前,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相伴发生是一种常发形态,刑法399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对涉及条款的案件处理意义重大,而受贿罪法益的界定直接决定着对该条的理解。本文通过分析、界定受贿罪的法益,进而分析受贿罪与刑法399条规定之罪的罪数关系,从而提出对该条款理解与适用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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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简析刑法399条第4款理解与适用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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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27)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5
页数 2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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