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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在新闻媒体领域的应用,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人工智能新闻失范的问题尤为显著,人工智能假新闻泛滥,对其涉及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及社会舆论的导向都可能造成损害。要解决人工智能假新闻侵权和损害社会舆论风气的问题,需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人工智能新闻算法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因此无法承担人工智能假新闻损害责任;其次程序员、新闻核查人员、编辑、互联网平台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但程序员、新闻核查人员、编辑不应承担人工智能虚假新闻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应由其互联网平台作为归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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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工智能新闻失范的归责主体探究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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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27)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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