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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其工作成效进行分析,以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机构的设置以启示作用。从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变迁到其建构的原理,可以看出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设置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需要,发展和丰富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当前中国社会也进入到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倡导合作、参与等,吸纳丰富的意见、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建设。因而,关键不在于是否设立个人数据监管机构,而是将合作治理和合法化的理念融入社会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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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其机构的设置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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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36)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68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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