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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权制度,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商标在先使用取得制度,两者相比较而言后者明显更注重对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2013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正式引入了在先使用,2019年商标法也继续保留了该条款,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商标只能通过注册才能获得保护的制度缺陷,维护了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以及是否附加和如何附加区别性标识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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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商标侵权中在先使用抗辩要件的完善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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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36)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8-1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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