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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回购"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本原则不变,公司法142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决策程序和处置期限等方面也有所放宽,但是删除了回购资金来源的限制.对现有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还可从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机制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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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制度
内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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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资本制度
折衷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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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 ——兼评《公司法》142条的修订
来源期刊 时代商家 学科
关键词 股份回购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
年,卷(期) 2021,(36) 所属期刊栏目 综合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24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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