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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竞争为主的商品经济时期,自由和平等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基石,体现在合同上就是强调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被认为是每个平等主体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原则的本意是“只须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合约即可成立。”然而在十九世纪初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的交易数量猛增,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必然要求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商品交易手段,此时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某些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一旦在该条款上签字或盖章便视为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合同即告成立的格式合同便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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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格式条款”制度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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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24)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0-14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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