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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自由转让抵押物,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物权的对世效力,但也可能会给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监管抵押物或者实现抵押权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对抗的效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从而做到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权利保护二者兼顾.此外,也需要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解释,遵循《民法典》的体系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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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抵押物的自由转让 ——以我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来源期刊 区域治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抵押物 自由转让 公示对抗
年,卷(期) 2021,(17)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2-1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2096-4595.2021.1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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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抵押物
自由转让
公示对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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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区域治理
周刊
2096-4595
14-1394/D
16开
太原市并州南路116号
22-670
201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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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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