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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法院为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而提出的"新公众标准"是误读《伯尔尼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结果,虽经欧盟法院的限缩性解释,也与国际条约不符.根据"新公众标准"为"深层链接"定性的做法,混淆了对传播权的保护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我国不应移植和参考"新公众标准",而应以相关行为是否产生了新的"传播源"为标准,对各类传播行为做出精准的判断,特别是正确认定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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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著作权法中认定传播行为的"新公众标准"批判——兼论"新传播源标准"
来源期刊 当代法学 学科
关键词 向公众传播 新公众标准 新传播源标准 深层链接
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124
页数 1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3-4781.2022.01.010
五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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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向公众传播
新公众标准
新传播源标准
深层链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法学
双月刊
1003-4781
22-1051/D
大16开
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12-342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85
总下载数(次)
4
相关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英文译名: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官方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
项目类型:重点项目
学科类型:马列·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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