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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会诊医疗损害可区分为会诊医疗机构组织不当致损型、会诊医师行为不当致损型、组合不当致损型.在《民法典》之下,合法会诊和经委任的非法会诊所引发的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为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疗机构;未经委任的非法会诊所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应由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师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当限缩了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超越了司法解释范围,缺乏规范制定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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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医师外出会诊之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来源期刊 医学与法学 学科
关键词 会诊 医疗损害责任 类型化
年,卷(期) 2022,(2) 所属期刊栏目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Prevention and Handling of Medical Disputes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4-88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7526.202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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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会诊
医疗损害责任
类型化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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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医学与法学
双月刊
1674-7526
51-1721/R
大16开
四川省泸州市忠山泸州医学院
62-335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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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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