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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模式的选择,与"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属性密切相关."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故意的对象,难以解释滥用职权罪未遂不处罚的根据,同时也不能实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协调.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结果,会过度限制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范围,无法将间接因果关系纳入归责评价范围.只有滥用职权罪被当被视为过失犯罪,才能克服前述缺陷.无论是单独的滥用职权还是复数滥用职权引发的结果,只有在"重大损失"处于正当履行职责的防止范围内时,才可以将"重大损失"归责于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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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构造
来源期刊 法律方法 学科
关键词 滥用职权 重大损失 客观处罚条件 规范保护目的
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部门法方法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6-379
页数 1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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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滥用职权
重大损失
客观处罚条件
规范保护目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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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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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方法
半年刊
32开
济南市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
200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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