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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 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如果保险期间已经届满,船舶保险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即使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妨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义务为由对其赔偿保险金的请求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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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
来源期刊 世界海运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2,(3) 所属期刊栏目 海法评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41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6176/j.cnki.21-1284.2022.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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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
月刊
1006-7728
21-1284/U
16开
大连市凌海路1号大连海事大学文源路
8-32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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